股权代持这一现象非常普遍,代持原因也多种多样,有因为融资方便而委托他人代持的,有因不方便直接持有而委托他人代持的等等。
实践中经常被咨询代持协议风险、以及相应的代持协议模版,今天简要的介绍下代持协议在案件审判中的几个要点
一、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为主张实际持股的人,被告为标的公司,代持的股东为第三人。原告应当证明的事实为其已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证明其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主要关注点
1、实际持股人和代持人,是否有签订代持协议?
这个很关键,由于大部分人一开始都是口头约定,以为关系好,不会怎么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关系这种东西也是会变得,如果没有签署协议,一旦纠纷产生,就会陷入无休止的撕逼。在没有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如需证明确实存在代持约定的事实,则需要从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去收集证据以及股东行使权利的情况来间接举证。分红权的行使是股东的重要权利,分红是间接证明代持的事实之一。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也是股东会的职权,公司召开股东会时,是否实际参加,是否在股东会决议上有签名等,这些属于股东权利的行使,如有这些股东权利行使记录,则也是间接证据之一。此外,公司的其他股东、员工是否知晓代持股的事实,该等证人证言虽然在效力上不及代持股协议以及其他证明行使股权权利的证据,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佐证。
2、出资认定
在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证明履行出资义务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在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光是银行转账记录并不一定能证明履行了出资义务。实际股东向代持人转账未备注款项用途,虽然代持人于同日将同等金额的款项转入验资账户,但光是这两笔资金流转,虽然金额相吻合也无法必然推定是委托出资关系,所以转账时务必备注清楚。